在韩国获得商标注册并不代表该权利永远稳固。注册之后,第三方仍可通过两种核心程序对该权利提出挑战——无效审判与撤销审判。两种程序都在韩国特许审判院(IPTAB)进行,但请求人资格、事由、审决效果均有显著差异。
在代理实务中,无效·撤销审判并非纸上谈兵的话题。它们用于清除业务推进的具体障碍——上市前发现的在先注册、疑似不使用的防御性注册、竞争对手的不当使用行为等。掌握请求时机、证据准备、预估费用,关系到能否及时打开市场窗口。
无效审判与撤销审判的核心差异
两种审判都旨在消灭已注册的商标权,但攻击的瑕疵性质不同。无效审判主张注册本身从一开始就有瑕疵(缺乏显著性、与在先商标近似等);撤销审判则主张注册当初是合法的,但其后在使用或管理上出现了瑕疵(最常见的是连续3年不使用)。这一差异直接影响请求人资格与审决效果。
| 项目 | 无效审判 | 撤销审判(不使用) |
|---|---|---|
| 法条依据 | 商标法第117条 | 商标法第119条第1项第3号 |
| 请求人 | 利害关系人或审查官 | 任何人 |
| 典型事由 | 缺乏显著性、与在先商标近似等 | 请求日前3年内国内未使用 |
| 审决效果 | 自始无效(溯及既往) | 审决确定日起消灭(向未来发生效力) |
| 除斥期间 | 注册日起5年(部分事由除外) | 不使用持续期间均可 |
无效审判——请求资格与主要事由
根据商标法第117条,仅利害关系人或审查官可提起无效审判。利害关系人指在同一商品领域经营,或因该注册商标而限制自身权利行使的人。仅以「不喜欢该商标」为由的请求不会被受理,因此请求书阶段需要同时准备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 缺乏显著性的标志(违反商标法第33条)——通用名称、描述性标志等
- 与在先注册·在先申请商标相同·近似(第34条第1项第7号)
- 与他人著名·驰名商标存在混淆可能(第34条第1项第9号·第11号)
- 违反公序良俗·公益的标志(第34条第1项第2号·第4号)
- 申请人无权利能力或不具备正当承继资格(违反第3条)
5年除斥期间的陷阱
无效审判原则上自商标权注册日起5年届满后不可请求(商标法第122条第1项)。但以恶意取得的注册(第34条第1项第13号等)及公益事由不受期限限制。若错过时机,即使存在同样事由也无法争议,因此预期会发生权利争议的案件应在5年期限届满前确定是否请求。
不使用撤销审判——使用最频繁的武器
不使用撤销审判用于清理只挂在册而实际未使用的商标。根据特许厅指南,若商标权人·专用使用权人·通常使用权人均无正当理由,在请求日前连续3年以上未在韩国国内将注册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任何人均可请求撤销。由于请求人资格开放,在新申请被引用商标驳回时,这是首先考虑的选项。
审判一经请求,使用事实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商标权人。商标权人需提交在请求日前3年内,将与注册商标具有同一性的标志使用于指定商品、且发生在韩国国内的客观证据。常见证据包括发票、税务发票、广告、交易明细、网页截图等。但韩国法院明确表示,仅为应付审判而进行的名义性·间断性使用不被认可。
使用证据的4要素
① 与注册商标具有同一性的标志使用;② 用于指定商品(或具有同一性的商品);③ 韩国国内交易使用;④ 请求日前3年内使用。任一要素缺失,基本难以避免撤销。判断标准并非「使用过」,而是「能证明使用过」。
不正当使用及其他撤销事由
撤销事由不限于不使用。商标法第119条第1项第1号规定的不正当使用撤销适用于商标权人故意将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用于指定商品,或将注册商标用于近似商品,导致消费者对来源·品质产生混淆·误认的情形。该程序的请求人也是「任何人」,目的是防止权利人将注册当作盾牌扰乱市场。
- 对使用权人的监督义务违反(第119条第1项第2号)
- 消费者欺骗·品质误认引发(第119条第1项第1号)
- 未经条约缔约国权利人同意而注册其商标(第119条第1项第6号)
- 团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义务违反
- 无正当理由违反团体商标章程的使用
审决效果——溯及无效 vs 向未来消灭
两种审判的决定性差异在于时间效力。无效审决一旦确定,该商标权被视为自始不存在(商标法第117条第3项)。基于该注册行使的侵权请求·许可收入,事后可能被定性为不当得利,后续影响较大。相反,撤销审判自审决确定日起失效,此前的许可合同或损害赔偿请求权依然有效。
审决确定后的权利状态
- 无效确定
- 自始无效 商标法第117条第3项——溯及效
- 撤销确定
- 审决确定日起消灭 向未来效力,过去交易关系维持
- 同一·近似申请限制
- 撤销后3年 原权利人·承继人为限
- 请求人后续路径
- 可提起新申请 公示后即可申请
实务费用与期间——代理人视角
审判费用由特许厅请求费(官费)与代理费组成。官费每1类约5万韩元,类数增加按比例计加;一审平均处理期间约9~12个月。代理费根据案件难度·证据量·是否涉外大幅波动,因此请求前比较多家报价是常见做法。
| 项目 | 范围(示例) |
|---|---|
| 官费(1类) | 约5万韩元 |
| 代理费 | 随案件难度·证据量大幅变动 |
| 一审平均期间 | 9~12个月 |
| 不服起诉(特许法院) | 审决送达日起30日内 |
审决书送达后30日
若不服审决,需在审决书送达日起30日内向特许法院提起审决撤销诉讼。该期间以送达日为准,出差·假期期间极易错过。建议送达后立即登记日程并安排应对会议。
常见问答
Q1. 既然「任何人」都可请求,完全无关的人也可以吗?
不使用撤销审判请求人资格开放,无需单独证明利害关系。但实务中请求人通常是新申请被驳回、或经营上受该商标阻碍的当事人。完全无利害关系的请求可能被认定为权利滥用,审判院也可能要求补充说明,因此请求前应整理对象商标对自身业务的实际影响。
Q2. 收到无效审判请求,必须提交答辩书吗?
必须提交。若不答辩,案件将仅依据请求人主张审理,极易出现不利审决。答辩书提交期限通常为30日,可视情形延长。即使请求事由看似薄弱,无应对仍是最危险的选择。实务中通常将实质抗辩与利害关系不足·事由不特定等形式抗辩一并提出。
Q3. 撤销后能否重新申请同一商标?
原商标权人(及其承继人)自撤销审决确定日起3年内不得就同一·近似商品取得同一·近似商标的注册(商标法第34条第1项第8号)。该期间内请求人或第三方可率先申请取得权利,因此实务上常将撤销请求与自身申请时点同步规划。
Q4. 案件能通过和解结束吗?
可以。请求人可随时撤回,案件即告终结。但答辩书提交后撤回需被请求人同意。和解协议中常包含许可·共存条款,需经代理人·律师审查。若使用范围与指定商品未明确划分,同一争议可能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