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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商标驳回最常见的原因——显著性

依据韩国《商标法》第33条的显著性不足是商标驳回最常见原因。梳理7类驳回情形、规避命名指南与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

在韩国商标实务中,最常见的驳回理由是《商标法》第33条规定的显著性不足。显著性的概念很简单——区分自己商品与他人商品的能力——但具体判断要综合交易社会的认知、与指定商品的关系以及标志本身的属性。本文按照7种驳回情形、强弱命名层级与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进行梳理。

什么是"显著性"

KIPO商标概述将显著性定义为"使交易者或一般消费者能够识别出商标所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即自他商品识别功能——若该功能薄弱或缺失,则该标志在该领域应当任何人都可自由使用,不允许由一方独占。

《商标法》第33条第1款列举了从第1项到第7项的7种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情形,第2款则承认其中部分情形可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而例外注册。因此申请前应先判断标志是否落入7类之一;若落入,则需考虑是否能补充使用证据。

第33条第1款下的7种情形

类型示例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
1项商品通用名称苹果(水果)、可乐(碳酸饮料)不可
2项惯用标志正宗(清酒)、石膏(绷带)不可
3项描述性标志(性质·用途·产地)新鲜的、快速的、100%天然、江南
4项显著的地理名称白头山、Paris、New York
5项常见姓氏·名称金、李、"社长"
6项简单·常见标志A、BB、1、★
7项其他无显著性标志"祝贺"、"Hello"

最常见的驳回——描述性标志(第3项)

实务中第3项描述性标志导致的驳回最多。直接描述商品的性质·用途·原料·产地·时期·生产方法的标志必须留给所有同业自由使用,不允许独占。韩文如"신선한"、"빠른"、"천연",英文如"Fresh"、"Quick"、"Pure"都属此列。

组合商标中的弱部分仍不受保护

"新鲜的苹果"把通用名称(苹果)与描述性词(新鲜的)组合,整体显著性极弱。即使再加上有显著性的造词,描述性部分依旧是弱部分;注册后在权利范围争议中,仿冒者只要避开强部分、保留弱部分,往往就能逃避侵权认定。

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第33条第2款)

若标志因第33条第1款第3至7项被驳回,但申请前的实际使用已使消费者明确认识其代表特定方的商品,则可以例外注册。但第1项(通用名称)与第2项(惯用标志)无论使用多长时间均不可注册。

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的举证一般包括使用期限、销售额、广告费、市场份额、消费者认知度调查等综合证据。通常需要5年以上持续使用、覆盖全国的广告投放及一定市场规模,才有较高认定可能;仅凭"用了很久"难以达到证明标准。

命名强弱层级——怎样设计强显著性

显著性强弱通常依造词 > 任意词 > 暗示词 > 描述词 > 通用词递减。命名阶段就明确所处位置,可显著降低驳回风险,注册后的权利范围也更宽。

  1. 造词:词典中没有的新词最强(如KODAK、EXXON、GOOGLE)
  2. 任意词:词典中有但与指定商品无关(如APPLE电脑、PENGUIN出版)
  3. 暗示词:仅间接引申商品(如COPPERTONE防晒霜)
  4. 描述词:直接描述属性——驳回风险高
  5. 通用词/普通词:不可注册

强名称在维权时也更有利

造词与任意词组成的标志不仅更易注册,在侵权纠纷中近似认定的范围也更广;而弱标志即使勉强注册,权利范围窄,难以遏制仿冒。在命名阶段多花时间,能显著降低后续诉讼成本。

常见问题

已被驳回的商标可以再次申请吗?

如果驳回是基于第33条第1款第3至7项,则在收集到足够的使用证据后可再次申请。短期内以同一证据再次申请同一标志,往往会得到同样的驳回——先补强证据、再留出时间间隔。第1项与第2项任何时候都不可注册。

外文商标如何判断?

若该外语在韩国一般消费者中具有相当知晓度,则按韩文同等标准判断。例如英文"Fresh"被一般消费者理解为"新鲜的",因此属于描述性标志。相对地,拉丁语等一般消费者陌生的外语,认定显著性的空间更大。

地理名称都会被驳回吗?

只有显著的地理名称才会被第4项驳回。鲜为人知的小地名仍可能被认定具有显著性;而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的著名地理名称(如"巴黎贝甜")也可例外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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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于 ip-here 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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