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发明专利申请提交后约14-16个月,KIPO审查员开始正式审查;若发现驳回理由,则依据《专利法》第63条发出意见提交通知书(Office Action,简称OA)。OA并不是驳回决定,而是申请人能够通过修正与抗辩挽回的最后清晰窗口——应对方式直接决定同一申请最终授权还是被驳回。
什么是意见提交通知书
《专利法》第63条要求审查员在发现驳回理由时通知申请人,并给予一定期限提交意见。因此OA并非驳回决定,而是"按这些理由可能驳回,请通过修正或抗辩予以解决"。第一份称为最初驳回理由通知;提交回应后若产生新驳回理由,将发出最后驳回理由通知。
收到OA后的4步
- 第1步:精读通知书——确认被引证的现有技术与具体法条(《专利法》第29条新颖性/创造性、第42条充分公开等)
- 第2步:分类驳回理由——判断需通过权利要求修改解决、还是抗辩争辩,或两者并用
- 第3步:起草修正书+意见书——同时准备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方案与对其合理性的说明
- 第4步:预审或直接提交——必要时利用KIPO修正案预审服务,否则按期提交
常见驳回理由
| 驳回理由 | 条文 | 通常应对方向 |
|---|---|---|
| 缺乏新颖性 | 《专利法》第29条第1款 | 增加权利要求限定或在意见书中强调差异点 |
| 缺乏创造性 | 《专利法》第29条第2款 | 论证组合的困难度·非预期效果 |
| 不清楚 | 《专利法》第42条第4款第2项 | 定义术语或精炼权利要求表述 |
| 公开不充分 | 《专利法》第42条第3款 | 补正说明书或调整权利要求范围 |
| 缺乏单一性 | 《专利法》第45条 | 调整为单一发明或提交分案 |
| 先申请冲突 | 《专利法》第36条 | 证明与在先申请的差异或调整权利要求 |
修正书与意见书——角色不同
修正书用于实际修改权利要求·说明书·图面,通常通过缩小范围避开驳回理由。意见书则书面阐述这些修改为何合理,或在不修改的前提下为何驳回理由不应适用。两者通常一并提交,比重依驳回理由不同。
创造性驳回往往需要修正与意见书并重;不清楚驳回则常仅靠权利要求文字调整即可。OA结果的最大决定因素是申请阶段说明书是否预留了"修改余地"——好的说明书让修正更容易获得支持。
修正受原始公开范围限制
对最初OA的修正必须在"原说明书及图面记载的事项范围内"——禁止增加新事项。新出现的构思须通过分案或另行申请覆盖;若在权利要求中加入说明书未支持的限定,会自身成为新的驳回理由。
期限管理——韩国vs美国
韩国的基本意见提交期限为2个月,可按1个月单位申请最多4次延长。延长须在期限届满前以期限延长申请书提出;逾期后通常仅能通过狭窄的恢复程序。
美国USPTO的标准期限为3个月,可按递增费用延长至最多6个月。韩美两地起算与延长费结构不同,多国并行时必须以统一日历管理。
OA回应期限对比
- 韩国基本期限
- 2个月 《专利法施行规则》
- 韩国延长上限
- 4次×1个月 须在期限届满前申请
- 美国标准期限
- 3个月 以邮寄日为准
- 美国上限
- 6个月 递增延期费
利用KIPO修正案预审
KIPO提供修正案预审服务:申请人在正式提交修正书前先提交修正草案,审查员就"该修正能否消除驳回理由"给出非正式意见。这能避免"修正→新驳回→最终驳回"的循环,显著提高首轮授权概率。适用范围与时机有限,建议事先与代理人协商。
收到最终驳回通知后
若对最初OA回应后又出现新驳回理由,会发出最终驳回通知。此阶段的修正受限(权利要求删除·缩减·明显错误更正等),不能再自由增加限定。因此最初OA阶段对权利要求的缩减必须谨慎规划。
对最终驳回通知回应后仍被驳回,可走两条路径:驳回不服审判或再审查请求(2009年引入)。再审查请求须在驳回决定后30日内连同修正书提交,能够在原审查线再获审查,相比审判更快更经济。
再审查请求——驳回后30日内
驳回决定确定后30日内可依《专利法》第67条之2提出再审查请求并附修正书。无须经审判部,由原审查团队复审,结果通常2-4个月内给出。
常见问题
收到OA一定要缩小权利要求吗?
并非如此。如果引证文献并不真正破坏新颖性或创造性,可以仅提交意见书而不修正。但仅靠意见书时,须配以明确的差异点、非预期效果、可能的实验数据等扎实论据,单纯雄辩难以说服审查员。
期限延长是自动的还是要申请?
必须在期限届满前另行申请。韩国按1个月单位最多4次;逾期未申请通常导致放弃。多国申请并行时,应以统一日历管理各国期限。
分案在OA策略中有何优势?
把被驳回的权利要求分到分案,使原案与分案各自接受审查,提高两个权利获得授权的可能。分案保留原案申请日但产生额外官费,并且只能在允许修正的期间内提出——时点与权利要求拆分应事先与代理人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