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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设计权侵权判断——整体观察与要部观察实务指南

韩国法院通过整体观察与要部观察判断设计权侵权。从物品相似到规避设计的边界,代理人实务中使用的四阶段判断流程一次梳理。

获得设计权注册并不意味能阻止一切「外观相近」的产品。侵权判断分两层——先看物品是否同一·相似,再看设计本身是否相似到一般消费者认为存在同一审美感。若两层界限模糊,无论是侵权主张还是规避设计计划都将失稳。

代理实务中,侵权分析具有「打击仿冒」与「规避设计」双重视角,使用同一套法律工具但方向相反。韩国法院的稳定法理是以整体观察为原则,以要部观察为补充。本文梳理代理人在实务中所用的四阶段框架。

基本法理结构

韩国法院判断设计权相似时,不将设计拆分为部件逐一比较,而以整体外观为对象,询问一般消费者是否会感受到不同的审美印象。但在整体之中,最易吸引视线与注意的支配性特征具有更高权重——其差异可在其他部分相同时也使整体被判定为不相似。

国家法令信息中心设计侵权判例反复确认了这一立场。常见表述是「不分别比较各要素,而以整体外观对比观察,询问观察者是否产生不同审美感;且支配性特征相似时,即使细节略有差异,设计也相似」。两条规则需并行运用。

设计的相似与否,通过对其外观的整体对比观察,根据观察者是否感受到不同审美感判断。支配性特征相似的,即使细节略有差异,设计也相似。

韩国大法院设计侵权法理

第1阶段——物品的同一·相似

设计权侵权仅在同一·相似物品之间成立。设计审查基准将「同一物品」定义为用途与功能均相同;「相似物品」为用途相同但功能不同。若物品归类被认定为非相似,则无论外观多么接近,侵权均不成立。这是规避设计审查的首要分支点。

关系定义示例
同一物品用途·功能均相同电热水壶 vs 电热水壶
相似物品用途相同,功能不同电热水壶 vs 普通水壶
非相似物品用途不同电热水壶 vs 保温瓶

第2阶段——整体观察

物品被认定为同一·相似后,接下来比较设计本身的整体印象。这一阶段的关键是「一般消费者」基准——不是设计师视角,而是该物品的平均购买者在通常使用情境中是否感受到同一审美感。色彩·质感·实际使用时显露的面均纳入综合评价。

  1. 将图面或照片以相同比例·角度对齐
  2. 将六视图与等轴测视图共同比较
  3. 对实际使用时显露的面(上面·正面等)赋予加权
  4. 若图面包含色彩·质感表现,一并评估
  5. 已公开的设计要素另行标注为「公知部分」

第3阶段——要部观察与公知部分处理

整体观察难以得出明确结论时,法院以要部观察作为补充。要部是观察者视线与注意最易集中的部分,通常正是设计新创意所在。公知部分则在申请前已为公众知晓,从注册设计的权利范围中排除,在侵权对比中权重相应降低。

登录设计与对比设计在公知部分上同一·相似,但在剩余特征性部分不相似时,对比设计不属于登录设计的权利范围。

韩国大法院设计侵权法理

要部 = 新创作所在

「要部」并非外观中视觉上最显眼的部分,而是该设计相对于在先设计带来的新创作所集中之处。因此,在进行任何侵权对比前,应先依据在先资料确定「该设计的新颖性·创作性集中在哪里」。

第4阶段——规避设计的边界

规避设计是指为绕开注册设计而有意修改产品外观的工作。但在上述法理下,要部不变,仅靠细节修改难以脱离侵权。换色、改写公知部分、微调表面图案,通常不足以避开侵权。要使规避设计真正安全,需将集中新颖性·创作性的要部本身改造为不同的视觉造型。

  • 仅改色彩·材质 — 形态保持原样 → 侵权风险极高
  • 仅重构公知部分 — 对注册设计权利范围影响小 → 仍可能侵权
  • 调整要部的比例·曲率 — 视差异程度结果不一
  • 用其他造型主题替换要部 — 相对安全,但新主题须另行排查与其他注册设计的冲突

「只稍微改一下」是陷阱

实务中最常见的请求是「改5%左右」。若改动集中在与要部无关的部分,结论仍是侵权。规避设计委托应先输出一份将要部与公知部分分别标注的图面,作为后续修改的基准。

代理人工作流——侵权与规避双视角

侵权追究与规避设计是镜像关系,但所用工具相同。同一设计在侵权立场下强调要部相似,在规避立场下强调要部之外的差异。同一事实由不同立场观察,结论可能完全相反,因此委托阶段就应明确立场。

各阶段产出

第1阶段产出
物品分类表 同一·相似·非相似标注
第2阶段产出
整体对比图 六视图与等轴测对齐
第3阶段产出
要部/公知部分分离图 附先行资料引用
第4阶段产出
结论意见书 侵权或规避可能性等级化

常见问答

Q1. 「一般消费者」基准会不会过于模糊?

一般消费者指购买并使用该物品的平均人,既非比较所有细节的设计师,也非完全外行。实务中以该物品门类的典型购买者在卖场1~2秒内获得的印象为准。在意见书中明示这一基准,可减少日后审决·判决阶段的争议空间。

Q2. 部分设计注册的侵权判断有何不同?

部分设计仅以注册的「部分」为权利范围。该部分以同一·相似形态出现在被诉产品中,即可成立侵权。但该「部分」在整个产品中的位置与比例同样影响判断,单纯独立比较存在风险。务必同步制作显示该部分如何与整体结合的图面。

Q3. 画面设计的侵权判断也适用同一法理吗?

GUI·图标·动态影像等画面设计同样适用整体观察与要部观察。差异点在于使用环境(屏幕·设备表面等)与画面结合关系会影响权利范围,因此需识别在何种设备的何种状态下显示。若是动态序列,应一并准备各时点截图作为比较材料。

Q4. 规避设计审查应在产品上市前何时进行?

在量产设计基本定型前,即样机阶段进行最为有效。量产后再做规避审查,模具修改与库存处置成本会让结论难以执行。样机阶段应汇总注册设计候选,生成要部与公知部分的分离图面,并出具与自家样机1对1对比的意见书,以降低上市前夕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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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于 ip-here 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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