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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平台专利——功能式与结构式权利要求及避坑说明书

APP·平台专利的难点在于算法本质上是功能性的。本文梳理韩国KIPO功能式与结构式权利要求和美国§112(f) means-plus-function的差异。

APP与平台专利最难处在于:如何把发明转写成权利要求。手机APP或SaaS平台的核心多为算法与数据流——本质上是功能性("执行某动作")而非结构性("由A和B构成")。韩国KIPO与美国USPTO都接受功能式权利要求,但对清楚性(明确性)的判断标准不同——同一发明若仅按一国习惯撰写,到另一国时极易被驳回或无效。

为什么APP权利要求难写

机械发明可直接写成结构式("一种装置,包括A与B并由…连接")。但APP的本质是"执行某动作的代码"。因此权利要求自然是"执行……步骤的系统"等功能式表达。韩国计算机相关发明审查指引要求"通过硬件具体实现的信息处理"才构成发明。仅写功能将被驳回——功能加上实现该功能的结构才能通过。

功能式与结构式——两种风格

功能式以"被配置为执行X"、"执行Y"等结果导向方式撰写——保护范围广,但若说明书薄弱易被以清楚性驳回。结构式列出具体构件("第一模块、第二模块、通信部、存储部")——范围窄但稳定性高。

视角功能式结构式
形式"被配置为执行X的系统""包括模块1、模块2的系统"
保护范围
清楚性风险高("仅功能堆砌")
创造性举证需要说明书内具体算法构件差异即可
美国§112(f)可能落入means-plus-function一般结构式
韩国清楚性本领域人员可设想出具体物件以列出构件为准

韩国KIPO——功能式权利要求的清楚性

KIPO计算机相关发明审查指引对功能式权利要求的清楚性判断为:"本领域人员根据申请时的技术常识,是否能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限定中设想出具有该功能的具体物件"。也就是说,即使以"执行X"结尾,说明书须具体记载实现X的算法与数据结构,才能通过清楚性。

"仅堆砌功能"会被驳回

"接收输入并输出适当结果的系统"等抽象动作堆砌,因清楚性不足或不符合发明定义而驳回。输入格式、处理步骤、输出格式应在权利要求或至少在说明书中具体记载。

美国§112(f)——means-plus-function

35 U.S.C. §112(f)对功能式权利要求另作规定。"means for …"或等效nonce word("~ module"、"~ unit")会按means-plus-function解释,说明书须公开实现该功能的结构。对软件发明而言,"结构"不是处理器·存储器等通用硬件,而是执行算法本身

若美国权利要求写为"被配置为检测异常的module",说明书需详述"异常检测算法包括:(1) … (2) … (3) …"。算法缺失或模糊,将面临§112(b) 不明确而被无效。

APP·平台专利——4种权利要求形式

  1. 系统型:"一种系统,包括至少一个处理器与存储器,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执行……"
  2. 方法型(指明硬件):"由至少一个处理器执行的方法,包括:(1) 接收…,(2) 处理…,(3) 输出…"
  3. 程序/介质型:"使计算机执行……的程序记录于计算机可读非暂时介质"
  4. UI/交互型:"用户界面,被配置为响应第一输入显示画面X,响应第二输入处理数据Y"

避坑说明书撰写——5条建议

  1. 说明书逐步展开算法:"步骤1:…步骤2:…",同时满足韩国清楚性与美国§112(f)
  2. 指明输入输出数据结构:"包含字段A、B、C的JSON对象"——清晰界定保护范围
  3. 量化技术效果:"响应时间缩短50ms"、"内存节省30%"——同时支撑韩国进步性与美国§101实用应用
  4. 提供多种实施例:云端、端侧、混合等多种实现——拓宽范围、阻断规避设计
  5. 按领域拆分权利要求:将医疗、金融等应用拆为不同独立权利要求,以免某领域驳回连带其他失效

韩美同时申请时——分写两套权利要求

韩国KIPO清楚性看"本领域人员能否设想具体物件",美国§112(f)看"说明书是否公开算法结构"。同时进入两国时,韩国用功能式+硬件结合美国用结构式/锚定算法——两套独立撰写而非翻译。

常见问题

功能式让权利更广,是否同时增加无效风险?

是的。范围越广,与现有技术距离越近,越易被无效。实务做法是"权利要求金字塔"——独立权利要求功能式、从属权利要求结构式逐步收紧。即使独立权利要求被无效,从属仍可保留,形成多层防御。

韩国使用"~ 模块"等表达安全吗?

韩国KIPO无类似§112(f)的nonce-word规则,单纯"模块"不致清楚性驳回——但说明书仍须描述其作用与实现。若同时进入美国,建议采用"处理器、存储器、~ 部"等更具体的构件表达,以一份说明书兼顾两国。

UI本身可以申请专利吗?

UI的视觉外观外观设计登记(屏幕设计)保护,而非专利。UI的交互逻辑——如"检测手势X并触发画面变化Y"——可作为权利要求申请专利。同时保护视觉差异与交互逻辑,外观+专利并行最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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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于 ip-here 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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