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AI、软件或商业方法(BM)发明带到韩国,最先遇到的问题是"它在韩国可被授权吗?"。韩国《专利法》第2条将发明定义为"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思想之高度创作",而KIPO的BM专利指引明确:单纯的商业方法不能授权——必须与计算机、网络、处理器等硬件结合,才能跨过适格门槛。
韩国可授权的范围
第2条将发明定义为"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思想之高度创作"。纯AI算法或商业流程是人类思维、约定与习惯的产物,本身不"利用自然规律",因此本身不可授权。与硬件结合的信息处理形式则可。
KIPO计算机相关发明指引要求软件在计算机上的信息处理通过硬件具体实现。因此"包括…步骤的方法"易被驳回;首选形式是"处理器执行…的系统"或"使计算机执行…的程序记录于计算机可读非暂时介质"。
| 权利要求形式 | 可授权性 | 示例 |
|---|---|---|
| 纯商业方法 | 不可 | "按客户等级给予折扣的营业方法" |
| 纯算法/数学 | 不可 | "对输入数据矩阵相乘的方法" |
| 与硬件结合的系统 | 可 | "包括处理器与存储器的…系统" |
| 程序记录介质 | 可 | "使计算机执行…的程序记录于计算机可读非暂时介质" |
| 方法(注明硬件主体) | 可 | "由至少一个处理器执行的方法,包括:…" |
韩国权利要求的四种可行写法
- 系统型:"包括至少一个处理器与存储器的系统,处理器被配置为执行…"——前序明确硬件
- 方法型(明示硬件主体):"由至少一个处理器执行的方法,包括…"——逐步骤指明执行主体(处理器、服务器、终端等)
- 程序/介质型:"存储有使计算机执行…的程序的计算机可读非暂时介质"
- 模型/数据结构型(AI):"以…为训练数据训练得到的、对输入输出…的神经网络模型"——说明书具体记载训练流程与数据结构
纯算法或纯商业方法直接驳回
仅以"~算法"或"~商业方法"撰写权利要求会因不符合第2条发明定义而被驳回。前序与本体均应注明硬件构件与信息处理主体,才能通过KIPO审查。
美国§101——Alice/Mayo两步法
美国采不同框架。USPTO 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指引规定Alice/Mayo两步:(1)权利要求是否指向抽象观念、自然规律或自然现象;(2)若是,整体是否将该例外整合为实用应用。仅简单加上"由计算机执行"并不够。
2024年7月指引更新新增AI示例(Examples 47-49):神经网络异常检测、AI语音分离、AI个性化医疗,被认定为"对计算机功能的改进"或"对其他技术领域的改进"。2025年8月备忘录进一步抬高§101驳回门槛——整体氛围对AI/SW申请友好。
韩国 vs 美国——策略差异
| 视角 | 韩国(KIPO) | 美国(§101) |
|---|---|---|
| 判断方式 | 发明定义(自然规律+技术思想) | Alice/Mayo两步法 |
| 核心要求 | 硬件结合·信息处理具体实现 | 实用应用(Practical Application) |
| 常见不通过 | 纯商业方法/算法 | 用计算机执行抽象观念 |
| AI指引 | 计算机相关发明指引 | 2024更新+AI示例47-49 |
| 权利要求形式 | 系统/方法/介质均可 | 形式相同但撰写更严格 |
用一份说明书同时通过两国
若同时进入韩美,应同时满足明示硬件结合(韩国)+ 技术改进叙述(美国)。在说明书中量化技术效果(如"内存降低30%"、"响应时间缩短50ms")既支撑美国的"实用应用",也作为韩国的进步性差异点。
AI权利要求的韩国式范例
韩国式AI权利要求示例:"一种对象检测系统,包括至少一个处理器与存储器,所述存储器存储经训练的卷积神经网络权重,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1)接收输入图像;(2)基于所述权重计算候选区域;(3)对候选区域进行类别分类。" 同时注明系统、存储器、处理器与各步骤动作,可显著提高韩国BM/SW专利授权概率。
常见问题
在韩国"纯算法"绝对不能授权吗?
是的,仅与硬件无关的"数学算法"权利要求会被驳回。但同一发明改写为"执行该算法的系统"或"记录该算法的介质"则可获授权。差异在权利要求形式,而非发明本身不可保护。
在美国被§101驳回,韩国还能授权吗?
有可能。某些权利要求形式下Alice/Mayo比KIPO的BM/SW指引更严格——同一发明若按韩国友好形式(硬件结合+具体信息处理)撰写,可能在韩国授权。建议两国权利要求分别撰写而非翻译共用。
AI训练数据本身能用专利保护吗?
纯数据通常不可授权,但数据结构与处理方法相结合的系统可主张。例:"以特定结构组织训练数据训练神经网络的方法及执行该方法的系统"。同时可考虑将训练数据本身作为商业秘密保护。